工业和信息化部12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钢铁工业座谈会上公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条件对钢铁企业在环境保护、能耗、生产规模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以推进对钢铁行业的规范管理。
条件规定,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还规定了具体的排放标准: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条件要求钢铁企业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同时,条件对钢铁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业内争议最大的生产规模问题,条件给出的标准是: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条件表示,现有钢铁企业均须纳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