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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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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31 09:51:14
  • 中化新网
  • 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 文章关键词: 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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