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英文名称:Hydrazine Hydrate)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裁决。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执行价格承诺。
2010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