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300兆瓦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等,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新增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煤气综合利用方面的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等5类设备进入进口不予免税装备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上述不予免税自用设备的技术、配套件、备件,将同样征收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