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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新规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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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21 09:24:31
  •     9月16日,环境保护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7号令”)将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7号令”)同时废止。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通知就有关衔接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按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在今年10月15日以后继续有效,直至该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截至10月14日,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7号令施行后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首次生产或者进口的证据,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自9月30日起,不再接收17号令要求下的正常申报和免于申报手续申请。此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由于资料不合格、数据不完整等原因导致10月15日前不能取得登记的,补正资料时间可延至明年4月15日,按17号令的程序办理;届时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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