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1号文,《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
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可以预见的是,无论调查结果是否确定提高至上述税率,但事情定论之前,市场情绪必然将大肆发酵。配合当下国内MMA供应紧张的气氛,该事件将成为一剂火上浇油的利好刺激,对于市场心态的带动作用不言而喻。
2016年进口
MMA一般贸易占比67%,进料加工占比12%,未来做一般贸易的用户会受到很大冲击,进料加工用户影响不大。
此外基于政治因素的影响,未来原产自韩国的
MMA进口,可能受到一定影响,目前来自韩国的MMA关税为零。台湾地区进口的MMA关税亦为零。未来中东方面生产的MMA进口关税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