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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铬污案完成证据交换 陆良化工允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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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5-28 16:53:48
  • 中国化工制造网
  •     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经过三天的艰苦努力,至5月25日晚间,中国第一桩草根(即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云南铬渣污染案,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证据交换。
       
        该案由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重庆绿联)首先提起诉讼,开庭前当地政府部门——曲靖市环保局加入原告行列。该案是中国法院受理的首起由草根环保组织主导的公益诉讼,此前,各地法院仅接受过数起由半官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据原告律师团成员夏军介绍,三天的证据交换,也是各方当事人相互磨合的过程,现场从“胶着”,变为“兴奋”,并最终走向“理性”。“到了最后,被告方承认了原告提出的大部分事实,也表态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他们只认为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责任承担的范围也依然并未确定。”夏军如是告诉财新记者。
       
        而陆良化工总经理汤再扬也表示:“原被告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是,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也有其历史原因,如果所有责任都由化工厂承担,也并不合适。”
       
        2011年6月,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陆良化工)5000多吨剧毒铬渣,被司机非法丢弃在当地水库中,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健康。此后,人们又发现,在陆良化工后门处,还有一处总量达28.84万吨的露天铬渣堆,距珠江源头——南盘江仅有一路之隔。
        
        2012年5月15日,针对陆良化工违规倾倒剧毒铬渣事件,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一审判决,被告吴兴怀、刘兴水等七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本次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以陆良化工及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原告,旨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其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损失赔偿的具体标的,被初步定为1000万元。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为提高庭审效率,对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一般要设置庭前程序,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争议点。和开庭审理不同,上述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可以不受“审判公开”原则约束,具体到本案,曲靖中院同样选择了“闭门”交换证据,未对媒体和公众开放。
       
        财新记者了解到,证据交换环节出现一个重要情节。5月23日即证据交换程序启动的当天,原告证人董如彬,因对曲靖市环保局举证不力不满,愤而离开法院。“他们提交法庭的数据、红头文件等证据均遭被告方质疑、否认,然后自己也否认自己的证据,一点儿也不专业,这不是纯属捣乱嘛。”网名“边民”的董如彬如是表示。早在铬渣污染事件被曝光之前,他就曾同另一位昆明公民霍泰安赶赴现场调研,并向媒体提供了新闻线索。
       
        对于董如彬的抱怨,夏军表示:“这是当地环保局首次参与环境诉讼,他们也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慢慢学习。从态度上来看,环保局还是不错的,很支持这次诉讼。”
       
        夏军承认,原告方在举证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但主要原因是受限于客观条件。“鉴定费用太高了,全部弄下来需要几百万,原告方是公益组织,没有足够的资金。”据介绍,在鉴定机构资质方面,现行法律规定也不清晰,部分官方鉴定机构明确拒绝介入此案。上述诸方面,都给原告举证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案件的未来发展,夏军表示“一切皆有可能”。“法院方面一直很积极地开展工作,希望能够促成双方和解。但现在来看,说结果还嫌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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