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对进口自中国
1,1,1,2-四氟乙烷(R-134a)的反倾销初裁结果,包括强制应诉企业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Sanme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和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Jiangsu Sanmei Chemicals Co., Ltd.)等在内的全部中国出口商/生产商(名单详见下表)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均修改为232.30%。
2016年3月24日,应American HFC Coalition及其部分会员和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hinists and Aerospace Workers于2016年3月3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6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享有单独税率待遇的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倾销幅度为137.23%,不享有单独税率待遇的强制应诉企业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88.94%。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03.39.2020项下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