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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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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18 10:11:39
  • 平顶山日报
  •     10月17日,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今后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快速报告。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道路工程在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勘测、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等责任过失,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3类。其中,质量问题是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在2天内书面上报;一般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运输厅。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了要保护事故现场外,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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