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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实行持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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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05 09:07:10
  • 法制日报
  •     据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是新《环保法》作出的明确规定。据此,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也是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才算拥有了合法排污证明。对于无证排污,办法明确表示,将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此外,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等。
        
        许可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等。
        
        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环保部表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 文章关键词: 环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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