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月20日作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
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在调查机关收到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齐翔腾达等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后,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表明,原产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