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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复产蓬莱油田疑似再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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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20 08:47:03
  • 中国化工制造网
  •     2013年4月12日至15日,包括央视在内的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山东长岛县砣矶岛渔民在岸边再次发现油污。此时,距离国家海洋局2月16日公告同意康菲公司在渤海实施复采作业刚刚两个月的时间。人们怀疑:是否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复产的蓬莱19-3油田再次出现漏油。
        
        不仅如此,围绕康菲石油的复产决定也疑云丛丛,关注该案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汤华东律师表示,“国家海洋局核准康菲复产属于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却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康菲复产疑云
        
        2013年2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称,康菲中国已取得蓬莱19-3油田总体开发工程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
        
        7天之后,2013年2月23日上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宣布飞行巡查了已经恢复生产的19-3油田复产现场,发现各平台均未发现溢油、漏油情况。
        
        然而,4月12日开始,多家媒体开始报道渤海湾附近再现油污,这让人们对康菲是否真正实现了复产条件产生了疑虑。
        
        早在今年2月份,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汤华东律师为代表的律师界就开始质疑康菲复产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由于康菲复产属于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应该公示,但律师并未能在可查询的公开材料中查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准文件,于是,汤华东等于2月27日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4月12日下午,汤华东律师、孙鹏律师收到国家海洋局4月10日签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该答复书中,国家海洋局对于核准文件未予公示的原因进行了解释,提出“我局虽于2013年1月22日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但蓬莱19-3油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做出时该文件尚未出台,当时并未执行公示程序。”
        
        同时,该答复书也包含了一层更为重要的信息,即对于这一重大污染事件责任方的复采决定,环评核准中却并未组织听证。
        
        15日下午,国家海洋局以传真方式向汤华东律师发来本该与“答复书”一起随文公开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蓬莱19-3油田开发生产整改及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批复》,该批复显示,“在(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得到全面落实的前提下,同意核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漏油遗案
        
        事实上,2011年的污染事件处理并没有完全结束。北京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栾少湖就说,“随着漏油污染漂流,康菲漏油事故发生后,河北、辽宁、天津、山东等省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户均受到了很大影响。”
        
        “更令人遗憾的是:渤海湾沿岸成百上千的渔民、养殖户在索赔被中国法院拒之门外后,把求援之手伸向了大洋彼岸,把索赔的希望寄托在美国法官身上。”
        
        然而,未完的民事索赔是康菲污染事件尾案中的一部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则表示,康菲漏油事件应该尽快启动刑事追责机制。
        
        3月1日,毛洪涛律师及其同事徐红亮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其中提到应当立即依法启动追究施工方康菲公司相关人员刑事诉讼程序,启动追究中海油总公司相关人员渎职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侦查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渎职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侦查国家海洋局及相关国家审批、监管机关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
        
        不过,在谈到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毛洪涛律师表示,“我国当前造成海洋污染的行政违法责任偏轻,最高处罚额只有20万元,对于拥有巨额利益的石油开发企业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污染责任方对此往往是一种无所谓的心态。”
        
        查询《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部分,不少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处罚额甚至在5万元或2万元以下,比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罚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这也就不难理解康菲漏油早期出现瞒报或迟报现象的原因。
        
        不仅如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刑法缺少有效对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刑法中却找不到可对应的刑事责任条款。“造成海洋重大环境污染,人们理所当然地会想到污染环境犯罪,然而你结合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条文看,康菲漏油事件却并不符合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毛洪涛说。
        
        的确,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其定义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康菲溢油属于泄露,还很难认定其主观排放的恶意。
        
        “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着意发展海洋版图的国家,对于海洋污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要求都非常严厉,BP漏油,所有的处罚和赔偿额加起来超过420亿美元,而我国却只有100多亿元人民币,对生态的恢复可能都不够。”
  • 文章关键词: 康菲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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