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化工资讯 > 行业资讯 > 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
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
  • www.chemmade.com
  • 2012-06-14 09:55:35
  • 每日经济新闻
  •     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称,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并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而且国家标准也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公告内容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购买亚硝酸盐确实比过去更难,这不失为一个进步。“在大城市监管和禁止比较容易,但一些边远小市场、集市等就难说了。特别是中小城市、农村和不发达地区,这方面管理的力度比较低。”
       
        范志红建议,亚硝酸盐不能在市场随意出售,其来源和销售去路必须管住。个人和小作坊不能购买亚硝酸盐,只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购买。购买时双方必须有记录,买来之后必须专人管理,存放在规定位置,作为危险物质,要登记每天的使用情况。

  • 文章关键词:
  • 化工制造网 信息客服热线: 025-86816800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