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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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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21 13:44:35
  • 中国化工报
  •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的国家环保标准《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标准》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农药企业都要执行该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要达到《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目前,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这两项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的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加严势在必行。

      《标准》编制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现行标准主要采用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不适合目前对农药行业VOCs 管控的要求。在《标准》编制时,关注行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控制,并规定农药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企业也应从源头和过程控制,如:原料替代、优化化工工艺、采用高性能设备等,并加强末端治理技术,全方位防控大气污染物。

      据调研分析,农药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约占有机污染物总排量的50%。因此,《标准》加强了对无组织排放的要求,对VOCs物料储存、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敞开液面VOCs逸散、厂区内污染监控、企业厂界周边污染监控等5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控制要求。另外,对储罐和工艺过程设置了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对企业厂区内污染监控点浓度限值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

      在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虽然农药行业正逐步提倡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但目前间歇运行仍是行业生产普遍存在的状况,存在废气浓度波动变化情况。《标准》规定,对发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峰值时段。由于不同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差异大,在具体对某一个企业进行污染物监测时,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对于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调研情况,在《标准》实施后,对于颗粒物处理,大部分企业不需要做技术改造,个别企业需要对现有除尘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于酸碱废气处理,《标准》规定的无机废气排放限值在技术上是可以达到的,大部分企业不需要做技术改造。对于VOCs治理,采用一种治理技术往往难以满足净化要求,在实际工程中,需要根据VOCs 排放特征,在主体工艺前加入预处理单元或进行不同工艺的组合,使用组合工艺来净化废气。

  • 文章关键词: 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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