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河长制或成河湖治理有效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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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14:46:37
中国经济时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顾名思义,就是由河湖流域所在境内的主要党政领导担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意见》明确的组织形式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为加快落实河长制的建立,《意见》将此定位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了时间表。根据《意见》,到2018年年底前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实践证明,河长制对于我国河湖流域复杂、涉及地域广泛的特征而言,似乎是一项可以大行推广的制度创新,毕竟,河长制让那原本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身成有人管、管得住的环境保护重要内容,在我国已经有了先例。
谈及河长制,其首创经验不得不提。
根据公开资料,河长制最早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旨在应对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河(湖、库、荡、氵九)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 (试行)》,其中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 “河长”,真正把各项治污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
不难发现,所谓河长制,无非是明确了管理责任,将那些权属不清、分界不明显的流域及沿岸环境保护治理分片划入所属地方,明确责任到人,纳入政绩考核。应该说,这是在现阶段最为符合我国国情和地方治理现状的制度措施之一,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地方领导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更有助于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根据《意见》,河长制将承担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在内的主要任务,其中,在执法监管方面的要求值得关注,不仅事关具体任务落实,更左右着河长制能否有的放矢地得以贯彻。《意见》要求,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显然,有效的执法监管可以确保河长制的真正落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在明确强化考核问责的有关要求时指出,“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由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不可否认,《意见》明确的强化考核问责的内容值得肯定,诸如实施离任审计、自下而上负责等都有助于推动和约束本级领导在属地开展河湖保护和管理的所为。但从字面意义理解,对“绩效评价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 “重要依据”的震慑力能否比肩政绩考核的直白表述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尽管《意见》还明确,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但不可否认,有关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认定极其复杂,且一旦由于领导管理疏忽造成不可逆的河湖污染、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即便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也于事无补。毕竟,对于河湖在内的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远比事后追责更为重要。
再有,在监督约束方面,《意见》重点强调了社会监督作用。不能否认,《意见》明确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值得肯定,公开的信息能够尽可能地确保组织形式的透明化,更可从侧面形成舆论约束。
但应该指出的是,《意见》并未明确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河湖治理和维护作出评价的内容,毕竟,河湖管理和保护属于我国水环境保护范畴,相关指标认定和标准均属专业。由此,仍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价公开、公正地对河湖管理维护的相关措施加以评定,以便更加科学、准确地实施河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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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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