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的很多国有化企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诸如消防、职工医院、幼儿园、中小学、职工学校、社区服务、生活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使得国企在对外扩张、竞争国际市场时负重前行。
一方面,要使国有企业真正实现在公平竞争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进一步减少甚至取消国有企业的这些政策性负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使国企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还担负着保障就业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重任。那么,在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时,如何保证国家、企业、职工等多方面的和谐共赢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一企一策”,不能一刀切、一窝蜂,也不能知难而退。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各企业发展程度不同,有的国企在地方是龙头企业,薪资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企业人员不愿回归社会;有的国企由于经营不善,薪资水平在当地处于中下游水平,企业人员会很愿意尽早剥离出去。所以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地区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国企办社会问题成因复杂,有的国企由于自身效益较好,将企业所办的医院、幼儿园、食堂、浴池、物业等社会职能当作职工的隐形福利,还能解决富余人员的岗位和家属就业问题,不愿意移交。由于移交所需资金很大,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好、自身不愿分离的,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成本考核,提高其经营效率;对于企业愿意移交而地方又有能力承接的,要多方协调,经第三方评估,做到公开透明,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要处理好交接双方及人员等各方利益,确保移交工作稳定;对于企业愿意移交而地方没能力承接的,则不能急于求成,要分步推进,积极鼓励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解决,通过外包、出售、合营、混改等方式搞活搞好,最好结合当地的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化建设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