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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光伏出口配额不妨“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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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8-08 09:44:20
  • 新京报
  •     以竞价的方式获得出口份额,不仅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中国光伏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且可以避免企业利用政策套利、然后产能过剩、社会资金遭到极大浪费的现象再次出现。
       
        8月6日,中国光伏产业出口光伏产品到欧盟开始执行双方达成的临时协议,其中价格不低于0.56欧元/瓦、所有中国输入欧盟内的光伏产品的量不得超过7GW。现在对于中国的光伏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从7GW的配额中争取到更多的份额。
       
        有报道说,国内对于该如何分配这批配额,仍在讨论中。目前拟定的分配办法可看做是“6:3:1”方案,即60%的份额按历史出口数据而定,30%将分配给36家抗辩企业,10%则给予规模较小的企业。最新的消息则是“6:3:1”变成了“6.5:2.5:1”。
       
        60%或65%主要是按照过去的历史数据进行份额计算,看似公允,但是过去中国光伏企业以价格战的方式获得了市场份额,如果给予这些企业六成以上的主要出口份额,等于承认过去企业的价格战的行为,为以后其他产业开了个不好的先例。所以,在分配份额时,即使不惩罚过去那些搞价格战的企业,也绝对不能变相纵容或鼓励企业进行价格战。从这个角度而言,这种分配机制是不可取的。
       
        以应诉来分配份额,也不尽合理。谁应诉,谁得益,看似合理,但是前提是要应诉让整个产业得益了才能使用这个规则。实际上一些企业的应诉对这次与欧盟达成的临时协议,并没有重要影响,按照这个原则分配一部分份额也不在理。况且,在那些应诉的企业之间,如何分配30%或25%的份额,也是大有问题的,企业之间说不定使出各种办法来争取份额,潜伏寻租的风险。
       
        剩下10%的份额给小企业,也是看起来照顾到了小企业,但是同样难以做到在小企业之间公正地分配这部分份额。
       
        总之,带有行政性或计划性的分配机制,都应当放弃。
       
        如果按照市场机制的办法,则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份额问题。例如,可以在中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性质的光伏出口份额管理临时机构,谁向欧盟出口光伏产品,就向这个协会申请,企业间公开竞争份额,价高者得。当然,报价必须高于0.56欧元/瓦,或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开组织竞价会,价高者得份额。需要受到监督的是,价高者的真实出口价,必须不低于竞价时的报价。
       
        如此一来,企业要想获得配额,就需要报出高价,而要赢得市场,又必须使价格不至于高到离谱。两相权衡,有利于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体系。而这种竞价方式,有利于改善中国光伏产业在欧盟的贸易形象,不仅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中国光伏企业的优胜劣汰,促进光伏产业的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出优惠政策、企业利用政策套利、然后产能过剩、社会资金遭到极大浪费的现象再次出现。
  • 文章关键词: 光伏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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