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将对外购石脑油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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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14:09:34
中国财经报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即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文章关键词:
石脑油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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