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草案)》。这一草案明确了国家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目标任务,提出专门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并规定了违法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是200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项目,此前,环境保护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广泛调研。早在200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基本思路,即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山东东岳、浙江衢化、江苏梅兰、常州三爱富等相关化工企业了解到,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赋予各项管理活动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减少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障碍,保证淘汰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十分必要。他们同时建议,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根据这一条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从而建立一整套从国家到地方、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细则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