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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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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15:31:37
  • 中国石油石化
  •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指出: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 4 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 75%时,按 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上述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现有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现行价格水平执行,后期视情调整。
  • 文章关键词: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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