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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实施煤炭替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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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7 13:40:05
  • 中国化工报
  •   近日,《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将对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明确实施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规定煤炭替代系数为1.2。

      据了解,《办法》将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指的是以原煤、洗精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等。

      此外,《办法》规定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在行业差别方面,规定六大高耗能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在地区差别政策方面,规定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递增。

      能源领域资深研究员张立宽告诉记者表示,由于《办法》规定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相关地区的化工企业,尤其是煤化工企业新增用煤将受到一定影响;而对张家口和承德市的新型现代煤化工产业影响则较小。若《办法》中规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用煤量要实现替代的话,将迫使河北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企业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原料结构调整的力度,预期会增加企业的能源和原材料成本,进而推高产品价格。

  • 文章关键词: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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