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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水合肼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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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6-18 09:24:52
  •   应中国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17日发布2010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调查以确定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水合肼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其应用范围广泛。在制药业可用来生产各种药品,包括用于治疗肺结核、各种抑郁症和高血压的多种药物。还可用于农作物保护方面、封闭水循环系统中的腐蚀保护,并被用作化学合成的中间体,例如,用于生产泡沫塑料的发泡剂。
      
      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几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0年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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