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漏油污染案暴露环境污染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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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11:13:54
新华网
21户河北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漏油污染案12月9日、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两天的庭审鉴于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将合议后进行庭后调解,若调整不成将择日宣判。
由于该案影响重大,且距离新环保法实施之日很近,该案的庭审备受各界关注。一位参与庭审的法官称,如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从下月起,新环保法将实施,明确有按日计罚、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新法,溢油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连带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面临重罚。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我国最大海上油气田、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与中海油的合作勘探开发项目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21名在此海域从事海产品养殖的渔民因此次溢油事故蒙受了巨额损失。他们的索赔总额超过1.4亿元,并要求被告承担703.72万元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索赔最多的是渔民栾树海,索赔2700多万元,最少的近180万元。
蓬莱19-3油田项目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事发时康菲中国公司为作业方。事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调查组发布报告称,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污染了6200平方千米海水,其中870平方千米海水受到重度污染。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溢油造成大量海参死亡
原告代理人、中国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说,渤海溢油事故发生时,原告在河北省乐亭海域从事海产品养殖,拥有海参养殖2905.99亩、工厂化养殖场地5727平方米。他们认为,2011年6月溢油事故造成了环境污染,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池,造成大量海参死亡。
张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养殖户王桂新的通知,发现海参死亡情况。他安排乐亭县水产局工程师赵连怀、尹向辉到养殖户所在的大清河盐场查看,并安排了现场取样。后来,他们将采集的部分石油颗粒物样品送交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验,结果是油指纹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一致。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结果表明,他们送去的海参、虾样本体内的石油烃含量超过我国规定最高限额的44毫克,不能食用。
康菲:养殖损失与溢油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方康菲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没有证据表明溢油事故对原告养殖区域造成了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援引国家六部委联合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结论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溢油事故的污染范围并不包括原告的大清河盐场养殖区域。
康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该公司认为,渤海的污染具有多重性,不能把多重污染的环境状况归结于一次溢油事故。
康菲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纽飞尔环境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对溢油事件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溢油事故对原告养殖区域造成了污染。
到庭作证的环评报告主要撰稿人之一、美国纽飞尔公司环境化学顾问刘波说,她所在的公司在渤海溢油事故后接受康菲公司委托,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对渤海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结论是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影响范围局限在溢油点附近几百米之内,与原告养殖区域大清河盐场距离140千米。
刘波作证时说,在渤海区域采集的83个油污颗粒样品,只有2个样品与蓬莱19-3溢油原油相似,且最近的那个样品距离大清河盐场有100千米。
此外,原告的取样不具有客观有效性,且原告对部分养殖区没有取样;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养殖区存在污染的事实,因此被告不具备证明因果关系的条件。
对此,原告代理人张福秋质证时提出疑议:样本是由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联合采集、提供的,而纽飞尔公司是康菲公司委托的,康菲公司采样没有第三方参与。
原告:赔偿太少无法接受
溢油事故发生后,农业部曾推动渔业索赔行政调解,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履行了行政调解下的赔偿责任。根据康菲公司、中海油与农业部签订的协议,乐亭县向接受调解的渔民发放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海参540元。而此案中21名原告的计算标准为行政调解补偿的近100倍。
“我们索赔超1.4亿元的主要依据是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根据21名原告的海参养殖面积、每亩海参年产量380~420斤的估值,再根据每斤115元的市场价,计算出每亩海参损失为4.83万元左右。”张福秋表示。
张福秋提交的一份证据显示,他本人为乐亭县乐阳水产公司总经理。2010年,该公司被征地拆迁。经过评估,拆迁公司与乐阳公司达成协议,每亩海参按年产量520斤予以补偿。而康菲给出的赔偿方案为每亩海参540元。
康菲:损失鉴定不合规不能举证
在质证中,康菲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原告送交化验的样本从采样到保存、监管均不符合规范,不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求。在渔业损失计算方面,原告所委托的博亚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出具的仅是咨询报告,4名报告署名人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该份技术咨询报告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
另一方面,两被告均指出一点:博亚公司为养殖户出具的咨询报告完成于10月19日,报告中引用了死亡海参的样本检测结果,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却表明,海参样本直到10月24日才送检。咨询报告中对于海参价格的认定,是根据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作出的,而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也晚于咨询报告。
康菲公司还指出,海水养殖需要取得行政许可,21名原告未依法提供养殖证。并且部分原告诉称的养殖区域,登记养殖业主不是原告本人,这些原告无权索赔。张福秋对此表示,乐亭县一直未办理滩涂养殖证。他提交了养殖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据。而被告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说明原告是合法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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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漏油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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