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8日公布《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6月13日起施行。工信部将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中,工信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工信部将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并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下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