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北区委、新北区政府8月31日发出文件,根据《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新北工业园区(春江镇)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该文件系该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分为整治目标、具体措施和组织保障三部分。现完整转述以下。
整治目标1.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北工业园区化工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重点发展生产设备先进、工艺技术领先、环境风险小、上下游产业链长、综合效益好的化工企业。利用现有产业基础,通过两到三年综合整治和优化升级,基本形成以高性能化工新材料、芳烃-烯烃产品链及其融合和延伸产品及新领域精细化工等为主的三大化工产业方向。
2.企业规模明显壮大。按照确定的化工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兼并、重组和培育,压缩落后企业,壮大规模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形成一批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环境友好型的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三年努力,形成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企业5家以上。
3.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园区综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和管理体系健全到位,化工企业全面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园区道路、绿化、水系、管网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环保责任得到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真正建成环境质量人民群众满意的生态化工园区。
具体措施1.淘汰落后企业。按照园区化工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北工业园区化工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排出一批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综合效益差、环保问题大、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落后企业,采用依法关停、兼并、重组、收储、搬迁等方法,加快压缩和淘汰落后企业。通过两到三年综合整治,确保化工区关停并转化工企业30家以上,力争超过40家,将现有100多家化工企业压缩到50家左右。同时,力争在2014年6月前,将新北工业园区(春江镇)范围内(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化工企业停产、转产或搬迁到位。
2.严格行政执法。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各部门,要根据整治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对列入关停并转的落后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研究制订加快化工企业关停并转的具体办法,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特别要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或项目,依法从严查处。
(1)未经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或未按期通过“三同时”验收的;(2)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产能或生产未经核准的产品的;(4)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5)违法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群众举报、投诉不断,反映强烈的;(6)职能部门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7)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8)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与工商登记核准事项不符的;(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10)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的;(11)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包括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农药批准证书等)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12)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严把审批环节。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由区化治办组织区政府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对化工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现有化工企业前期已取得部分审批手续或正在审批流程中的项目,由区化治办按照化工企业综合整治的规定要求予以审核,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上报审批。
4.提高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规划、环境保护、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要求,并实行环保、安全准入“一票否决”.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安全隐患高的化工项目。新引进内资化工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平均每亩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新引进外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平均每亩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现有企业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投入不得低于1亿元。
5.加大政策调控。
(1)搬迁、收储政策。在整治期限(两到三年)内,主动关闭或搬迁的化工企业,在完成“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有毒有害物质处置到位、职工安置到位”的基础上,经区整治办公室验收通过的,可享受如下收储政策:土地,对企业原取得国有出让土地权证的土地,全额返还实际支付的费用(按票据结算),土地收归政府所有,并对2012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再给予每亩15万元奖励;对2013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再给予每亩10万元奖励;对2014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再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带征(租赁)土地,按原投资协议一事一议,除返还实际费用外(按票据结算),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设备,按账面净值的10%~50%给予补贴,设备仍由企业处置。在2012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补贴50%;在2013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补贴30%;在2014年6月底前关闭或搬迁的,补贴10%.房屋按账面净值由政府回购。附着物按净值给予补偿,所有权收归政府。
(2)兼并、重组政策。在整治期间,园区内龙头骨干化工企业或园区外规模企业兼并重组园区内落后化工企业,在符合园区化工产业发展方向和项目准入门槛等要求下,进行彻底技改或重上新项目,并经整治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可享受以下政策:市、区两级技改资金、环保资金等给予倾斜支持;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不动产(房屋、土地)产权变更过程中,双方企业缴纳的税费区、镇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新建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费区、镇两级地方留成中超过原来的增量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
(3)其他政策。将生产环节全部迁出,但研发、销售环节仍保留在新北工业园区(春江镇)的化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区、镇两级地方留成中超过原来的增量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兼并重组后发展符合鼓励类产业政策、空间布局规划和环保达标的非化工项目,同样享受上述第(2)条兼并、重组政策。本政策仅限于主动关闭、搬迁、兼并的化工企业,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北工业园区(春江镇)化工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经发、财政、环保、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新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审批、整治、监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具体负责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例会工作制度,每半月由区主要领导召集化工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研究整治工作,整治办公室每周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度情况,并形成《整治工作简报》,报全体区领导和各成员单位。
2.加强责任考核。将本轮化工企业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纳入区政府年度专项目标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整治进度、各部门配合协作的情况进行督察。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配合协同好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配合不力的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3.营造良好氛围。区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化工企业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整治目标和具体措施,引导广大化工企业认清形势,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和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于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倪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