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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降低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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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29 10:01:57
  •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自6月28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降为每车次5元(特大桥、隧道除外)。
      
      《通知》规定,按车次计费的,改用按里程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尾数为“0”或“5”;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以7座(含7座)以下客车,即一类客车为例,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为每公里0.40元。按照上述高速公路通行费计费方法,行驶里程小于(不含)20公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5元;行驶里程大于、等于20公里、小于(不含)32.50公里,计费10元;站距超过(含)32.50公里,计费金额与现行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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