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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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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1-12 09:48:07
  •   快递弄丢货物,最高只赔偿10倍运费的行规将被打破。昨日,武汉市工商局、交委联合制定《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拟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市汽车货物运输单位中推行。这是该市首次对屡屡引发投诉的货物灭损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交易行为向电子商务、远程订单、网购等方面转型,物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2005年,武汉市有物流公司1000多家,目前已增加到3000多家。但由于汽车货运行业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一直沿用行业惯例,托运方与承运方有时仅凭一张托运费收据作为凭证。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丢失或缺少,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解。《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打破了快递行业惯例。示范文本规定: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约定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2、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3、按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4、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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