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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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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24 09:57:50
  •   本报讯交通运输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别规定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最高可被处10万元罚款。
      
      根据《规定》,所谓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规定》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和从业人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规定》,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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