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上月发生的两起爆炸事故,是在“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后,山东省政府8月14日出台11条措施强危化品安全监管,以及8月23日出台16条措施遏制危化品事故的背景下发生的。分析山东省近期发生的事故,有三个方面值得深思。
第一,企业主体责任有没有到位。此前,东营市和利津县政府曾对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督查,并告诫其不得从事试生产作业,但该企业擅自投料调试并导致8月31日事故的发生。这家公司无视政府要求,顶风违规,充分说明企业负责人根本没有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观念、指导思想都出现偏差,企业主体责任如何能够落实?
第二,政府监管责任有没有到位。不可否认,最近各地政府和安监部门都很繁忙,忙于检查督导。而在8月22日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发生之前,8月17日至21日,该公司刚刚接受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众的疑问是,在繁忙的检查中,检查组是否吸收了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每个领域都有专家和明白人?在检查中是满足于听听汇报、走马观花,还是深入现场、洞察细节、找出隐患、提出问题?是一阵风检查过去还是反复查、跟踪查、随机查?是简单不伤和气地“批评指正”还是真的挂牌督办、升级管理、跟踪落实?如果只是前者,那检查只能流于形式,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安全制度措施有没有落实到位。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使其成为摆设。同样,每次事故发生后,形成的加强版安全体系是否持续运转有效,也要打个问号。就像润兴化工公司,也设立了化工厂区41条禁令,但未能阻止爆炸事故发生。原因在哪?只能说明制度措施在执行中“脱了靶”、“走了样”。
天津和山东等地近期发生的化工安全事故,给全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摆脱不利局面,有赖于全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有赖于政府、企业责任到位,有赖于每一位化工从业者时刻绷紧安全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