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商务部5月16日发布公告称,商务部2007年11月21日对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自5月16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11月22日起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