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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化品管理条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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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2-28 09:30:42
  •   2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颁布实施,新《条例》增加了建立危化品安全许可制度等新条目。“十二五”期间,将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为关键环节,努力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近日,国务院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黄毅介绍,新《条例》中的具体条目由74条增加到101条,改动的地方比较多,重要的改动有5处。
      
      新《条例》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指出,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化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同时,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检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检部门。
      
      新《条例》完善了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新《条例》特别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毅表示,新《条例》即将正式颁布实施,同时将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强化对危化品的安全监管。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六大体系”,确保完成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等“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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