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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化工设备进口有保有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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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14 09:18:16
  •   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2009年9月公布)所列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自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了解,此次调整使政策变得更加细化和更有针对性,比如对石化和煤化工等设备的进口实行有保有压的政策: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进口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已经能够自主设计制造的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则一律征收进口税收。这既有利于降低国内进口先进技术装备的成本,也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开发和国产化。
      
      新修订的目录显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包括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共17大类。其中,大型石化设备包括乙烯成套设备、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混炼挤压造粒机组、PTA成套设备、千万吨级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和液化储运装备等;大型煤化工设备包括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煤化工气化炉等;大型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LNG(液化天然气)运输船、高档化学品船等;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包括用于工业污水处理的膜生物反应器、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煤矿瓦斯发电成套设备等。
      
      此外,6部门还同时修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也自4月25日起执行。其中包括年产量小于120万吨的乙烯裂解气压缩机,所有规格的聚氯乙烯及烯烃聚合釜,所有规格的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52万吨尿素装置,所有规格的煤化工气化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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