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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新项目上马 维护维c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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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11 16:35:17
  • 中国科学报
  •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上个月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公司赔偿1.533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面对天价罚单,华北制药集团公司近日宣称,该判决有悖事实和公正,该公司不是也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将通过合法手段坚决维护正当权益。
       
        维生素C是食品、药品和饲料的重要原料,此前一直为瑞士制药巨头罗氏所垄断。2000年之后,我国迅速成为国际维C市场上的主力军。为了避免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2001年12月,医保商会组织国内4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
       
        2005年1月,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Ranis公司等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之后,美国原告又陆续将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
       
        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因为官司耗费巨大,先后和美国原告达成了赔偿34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
       
        2008年4月,美国原告修改起诉状,华北制药集团公司正式被列为被告之一。
       
        据了解,原告所谓的开会定价及限产行为,事实上是指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当时的“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对维生素C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当时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期,旨在协助政府维持一个健康的维生素C行业,防止企业出现价格扭曲的恶性竞争。其实,所有主权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都对部分私有个体和产业实施符合其利益的各种监管,中国政府对维C的出口监管也别无二致。
       
        中国医药保健品商会副会长许铭对此表示,这次美国法院判决价格垄断,可能下次则会因为低价格而判决产品倾销。在其看来,“维生素C是中国独占的优势型原料药,却因为国内产能过高或过度竞争而导致全行业的危机”。
       
        2008年以来,由于产能过剩,维生素C价格一路暴跌,从最高约112元/千克跌至目前的16元/千克,几乎没有反弹过。到2010年底,中国维生素C产能达到近18万吨,而全球维生素C需求约12万吨。
       
        海关数据显示,2012年维素C出口数量10.59万吨,同比下降2.36%,出口金额4.08亿美元,同比下降27.44%,同比降25.68%。
       
        许铭认为,保持维C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该行业要健康发展,一定要严格限制新项目上马。
  • 文章关键词: 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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