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制造网讯 据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
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我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