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能源局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实施统一管理。绿证核发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统一组织,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主动向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核发绿证,核发数据归集及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过程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推送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准确性。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证交易、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在绿证核发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根据不同能源发电类型核发绿证,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同时拥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以区分。
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可参与市场交易的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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