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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扩大产废单位申报登记范围,年产废量在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平台”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年产废量10万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同时按季度申报登记。此外,针对辽宁省综合利用现状,要求对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原则上可焚烧减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等工业窑炉设施进行协同焚烧处置,不宜焚烧减量的,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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