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化工资讯 > 行业资讯 > 碳排放权现货要来了 期货还远吗?
碳排放权现货要来了 期货还远吗?
  • www.chemmade.com
  • 2021-06-25 10:00:49
  • 证券日报
  •   在市场各方期待下,全国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将正式启动,这将为碳排放权期货的推出带来利好。不过,目前碳排放权期货尚未更新动态。有专家称,按照以往新品种上市周期推算,即便碳排放权期货快速审批通过,最快也要年底推出。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碳排放权期货推出意义重大,这将改变以往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认知,它对现货市场发展也将起到很重要的风险管理作用。“碳排放权期货设计最重要的环节在于配额的认定,如果未有相应的配额可供交割,合约很难形成,这与一般的指数期货差异很大。”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正式启动

      6月22日晚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明确为:“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事实上,就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启动碳排放现货交易前,两部委还就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6月18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听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启动上线交易准备工作汇报。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于上周五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积极指导广期所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

      记者近日走访了解到,目前广期所对碳排放权期货的推进工作尚未有最新消息,也尚未与相关会员单位进行系统对接,这预示着,目前碳排放权期货合约的设计和制度制定等尚不完善,仍需一段时间准备。

      北京某期货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按照以往期货新品种最快审批时间来推算,从合约设计到各监管部门的审批,至少需要一年以上,考虑到碳排放权期货的重要性,即便能够实现快速审批,就目前市场各方准备情况来看,年底能够推出算是最快的预期了。

      “碳排放权期货设计最重要的环节在于对配额的认定,这是交割环节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也是与现货市场进行关键衔接的部分。”另有期货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碳排放权期货推出意义重大,其与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均存在差异性。

      南华期货副总经理朱斌向记者介绍,碳排放权期货对于期货市场来说,是新增了非常有现代意义的品种。“碳排放权期货既不是纯粹的商品期货,也不是纯粹的金融期货,它是非常特殊的由人为设计出来的交易产品,具有未来主流的绿色经济特点,它将衍生品市场带入绿色经济的领域,对期货市场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正面意义。”

      尚不确定碳排放期货将成为广期所首个品种

      今年4月份,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为广期所揭牌,这也预示着中国第五家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彼时业内对于广期所的期货品种布局产生了很多猜测:商品指数期货、外汇期货和电力期货等都有可能成为首个推出的期货品种。同时,有专家认为,由于现货基础不足等原因,碳排放权期货可能不会成为广期所首个上市的期货品种。

      “碳排放权期货是否将成为广期所首个品种还不太确定,但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朱斌表示,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未来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其中的制度安排就是把碳排放权期货作为交易产品,利用经济杠杆来实现目标,这意味着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有业内人士表示,碳排放权市场的建设过程中,现货和期货要齐头并进,因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碳排放权的价格会有较大波动,这意味着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会面临较大风险,而这对于以风险管理为主要功能的期货市场而言,则可大显身手。

      朱斌认为,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比较迫切:一是中国是潜在的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二是碳排放权市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价格波动比较大,市场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比较迫切;三是广州市是碳排放现货市场最好的区域,由广期所来承担碳排放期货的设计和开发比较合适。


      化工制造网将随时为您更新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网资讯动态。

  • 文章关键词: 碳排放权、期货
  • 化工制造网 信息客服热线: 025-86816800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