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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修订盐业管理法规为盐改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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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13 14:45:14
  • 中国经济时报
  •   距明年1月1日盐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盐改”)落地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了。日前,工信部在其官网公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就这两部修订后的法规公开征求意见,为盐改落地清除法律上的障碍。

      现行的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分别由国务院于1990年3月、1996年5月颁布,这两部法规对促进我国盐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建立起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

      虽然食盐专营制度在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稳定盐价和应对突发事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食盐专营采用的计划管理、政府定价等措施,也产生了许多弊端。比如,食盐专营体制导致了行政割据、各自为政,以至于流通环节多、效率低下,形不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此拉开了盐改的大幕。《方案》指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二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方案》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盐价,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而现行的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与《方案》在一些规定上存在着冲突,对依法推进盐改构成了障碍。比如,现行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而《方案》则提出,“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由此可见,在《方案》即将落地的情况下,修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任务迫在眉睫。

      据媒体报道,早在今年5月,工信部就启动了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工信部围绕着《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从食盐生产、销售、储存、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修订,以便更好地与《方案》相衔接。

      从《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废除了原来的食盐计划管理、政府定价等内容,坚持在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批发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促进食盐流通领域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为了防止市场调节带来价格剧烈波动,《食盐专营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强了食盐的监测和保障举措,相关条款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同时,《食盐专营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执行国家限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者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总的来看,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删除了与盐改不相容的计划管理、政府定价等内容,清除了盐改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增加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等条款,使盐改的内容纳入盐业管理的相关法规,让盐改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打破食盐的产销脱节和流通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 文章关键词: 盐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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