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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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