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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丁醇反倾销初裁 过剩压力排解恐“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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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11 09:42:33
  • 中宇资讯
  •   商务部9月3日发布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一、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2017年正丁醇进口来源国进口量占比

      首先,台湾地区正丁醇进口为国内主要进口来源,其进口量比重占国内总进口量51%以上,且主要为台塑公司对内地的出口,但上表可见,加征比例仅为6%,公司层面则表示实际对内地的出口量影响很可能有限,除去国内宁波台塑丙烯酸丁酯工厂进料加工贸易量外,其他进口量同样仅为恢复关税状态。2010年1月6日起生效的ECFA两岸经济协议中,自2012年1月起,台湾正丁醇对内地的进口货全免关税,成本以及地域等的巨大优势使得近年来台湾正丁醇成为国内进口最主要来源地。此次反倾销初步裁定后,首先加征税费部分仅以保证金形式征收,且征收比例仅为6%,进口成本影响较为有限,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来自台湾的正丁醇进口量仍将为国内正丁醇进口主要来源。

      而美国进口量位居进口来源中占比第二位,加征税费比例高达139.8%,因此来自美国的进口货将受到冲击,预计下半年进口量锐减,而马来西亚进口正丁醇仅占7.4%,即使全部停止进口,对国内市场影响微小。因而在此次正丁醇倾销调查中,虽然调查结果阐明,虽然来自台湾、美国、马来西亚进口正丁醇造成倾销损害,其从进口公司本身的成本以及销售价格来看,确实存在竞争性降价销售事实,且对2014-2017年间国内正丁醇行业亏损存在一定影响。但实际情形来看,一方面进口量总量占国内表需比例仅为15-20%,另外,2014-2017年,国内正丁醇导致行业亏损的主要内因在产能过剩,在于国内新建产能的集中释放,然而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增长下降,正丁醇下游及终端消费增速逐渐处于停滞状态,下游产品近年来扩能大幅减缓,且开工率逐年下降,造成正丁醇市场重心下行修正,行业暴利的历史格局逐渐得以修正。

      而2018年三-四季度,国内两套大型新建装置将相继投产并释放产能,即中海油壳牌石化10.5万吨/年以及陕西延长延安能化20万吨/年正丁醇新建装置进入9月后,均处于试车运行状态,且目前为主装置运行状况普遍良好,已双双有正品顺利产出,预计10-11月将有产量完全释放,正丁醇国内总产能将达210万吨以上,过剩压力进一步上升,进口货的增减对内盘影响则更加微弱,2019年正丁醇下游新增产能寥寥无几,而若如正丁醇仍长周期维持目前85-90%左右的高开工率,而下游平均仍仅维持50-60%左右开工水平情况下,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内正丁醇市场重心整体下修局面仍延续,且很可能有再度进入行业亏损常态化局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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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关键词: 正丁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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