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一、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而2018年三-四季度,国内两套大型新建装置将相继投产并释放产能,即中海油壳牌石化10.5万吨/年以及陕西延长延安能化20万吨/年正丁醇新建装置进入9月后,均处于试车运行状态,且目前为主装置运行状况普遍良好,已双双有正品顺利产出,预计10-11月将有产量完全释放,正丁醇国内总产能将达210万吨以上,过剩压力进一步上升,进口货的增减对内盘影响则更加微弱,2019年正丁醇下游新增产能寥寥无几,而若如正丁醇仍长周期维持目前85-90%左右的高开工率,而下游平均仍仅维持50-60%左右开工水平情况下,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内正丁醇市场重心整体下修局面仍延续,且很可能有再度进入行业亏损常态化局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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