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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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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8 10:03:18
  • 中国证券网
  •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意见》出台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储气调峰能力不足这一关键短板,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了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供气企业到2020年要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为加强指标约束力,明确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储气之外的其他调峰和应急保供手段不计入储气能力。

      《意见》提出,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输配管网管存、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储气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约建设、合作推进”的总体思路,针对地方3天日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沿海LNG储罐、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含异地地投资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的建设陆上储气设施,确保储气能力达标。

      《意见》强调,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构建规范的市场化调峰机制和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坚持储气调峰成本合理疏导。同时,《意见》从支持政策和惩戒机制方面配套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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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关键词: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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