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开采。允许3类情形例外: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专项资金勘查项目;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采储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情况下,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申请新的稀土矿采矿权。
严格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严格稀土采矿权延续管理。稀土矿采矿权延续时,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
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将稀土矿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完善稀土矿探矿权保留政策,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稀土矿回收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