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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出台首个市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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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1 15:54:42
  • 中塑在线
  •   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濮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获悉,《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进行一审。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将是全国设区的市中首部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限塑效果并不明显,升级势在必行

      近些年,塑料制品产生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虽限塑令颁发施行十多年来,限塑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如商超、快递、外包装的过度使用,塑料浪费和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限塑升级已是势在必行。

      2020年,濮阳出台《推广使用生物基可降解制品 加快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在全省先行先试建立“减塑”长效管理机制。

      濮阳要求,2020年年底前率先在市建成区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22年年底前实施范围扩大至县城建成区,2025年年底前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该方案坚持强化源头管控,按照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环节,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开展禁、限塑工作。

      据了解,南乐县已于2018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首个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截至目前,该县部分门店、书店、药店已全部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针对当前濮阳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禁止、限制、鼓励角度设置了行为规范,并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创设了罚则。”在谈到《条例草案》时,濮阳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人说。

      单位会议不得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塑料杯

      《条例草案》对禁止范围进行明确,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塑料吸管、不达标农用地膜等都纳入“禁止”范围。

      《条例草案》对特定场所的“禁止”事宜进行明确,规定经营者和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机关事业单位会议不得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塑料杯。

      同时,《条例草案》对经营场所的提醒告知义务进行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和提示标语。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塑料制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具体记录进货、销售和提供的渠道、目录、日期和数量。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限塑”是个漫长的过程,破局还需“一盘棋”思想。“限塑”之后用啥?

      《条例草案》明确,如鼓励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替代品;鼓励餐饮外卖行业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可降解塑料袋、餐盒等替代品;鼓励发展绿色物流,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逐步降低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的使用量。

      举报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条例草案》在信用管理方面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举报奖励环节进行激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约束。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使用环节进行“落地”。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商务、邮政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章关键词: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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