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数量上和采购金额上均要达标,以突出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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