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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双许可管控 首次纳入磷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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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07 08:57:32
  • 中国化工报
  • 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简称《技术规范》)近期正在对外征求意见。氮肥的相关规范已于2017年9月正式实施,待该规范正式实施后,排污许可制将覆盖几乎所有化肥企业。

     

    《技术规范》的编制结合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工艺、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等特点,主要规定了磷肥、钾肥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并提出了磷肥、钾肥等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据了解,磷肥、钾肥等肥料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此前,上述行业的排污标准主要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通用标准,仅有磷肥行业实施《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专用标准。

     

    据《技术规范》编制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尚无磷肥、钾肥等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法指导排污单位申请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不利于推动许可证核发工作。为保障磷肥、钾肥等肥料工业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制订本标准十分必要。

     

    编制组考虑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过于宽松,可能导致许可排放量过大,因此,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需要同时满足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两种方法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同时,《技术规范》还首次将磷肥工业中产生的磷石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补充了磷石膏排放量合规判定。要求磷肥排污单位须通过实施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实现零排放许可量的要求,并配套建设磷石膏堆场,要求磷肥排污单位严格磷石膏堆场日常运行管理,强化渗滤液管理。

     

    另外,氟化物是磷肥行业最典型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磷肥行业氟化物排放量在41.4万吨/年左右,占整个工业源氟化物排放量的45%左右。因此,《技术规范》在对主要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常规污染物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许可管控的基础上,将氟化物纳入重点管控。

     

    《技术规范》编制负责人表示,《技术规范》将为磷肥、钾肥等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提供科学、健全的技术保障。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管控,应尽快颁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出台配套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建立最佳可行技术分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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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关键词: 磷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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