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从财政、税收、融资、土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财政支持方面,省、市两级分别统筹部分政策资金用于支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在税收支持方面,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在融资支持方面,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在土地支持方面,涉及省属企业土地处置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同时,针对异地搬迁、就地改造和关闭退出三种不同搬迁改造方式分别提出针对性支持办法:对异地搬迁的,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安排同类用途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对就地改造的,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关闭退出的,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行业,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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