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化工资讯 > 行业资讯 > 环保督察高压常态化 推进法制化建设
环保督察高压常态化 推进法制化建设
  • www.chemmade.com
  • 2018-05-04 09:01:48
  • 经济参考报
  •   5月3日,生态环境部就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约谈了山西省晋城、河北省邯郸和山西省阳泉三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同步暂停三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此前,生态环境部密集通报了七起中央环保督察后污染反弹、整改不力以及媒体曝光的重大污染事件。与此同时,首轮中央环保督察近日向社会交出一份靓丽的成绩单:短短两年时间完成了对全国所有省份的全覆盖,问责人数超过1.8万人,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

      据悉,我国今年将开展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记者注意到,从约谈、通报到问责,我国环保督察工作正在不断深入,且始终保持不断加码的高压态势。专家认为,我国环保督察已经进入建章立制的新阶段,下一步应结合环保督察实践,积极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3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高度肯定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取得的显著成效。

      数据最有说服力。自2016年1月在河北启动督察试点后,中央环保督察两年内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全覆盖。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共与768名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677名厅级领导干部开展了个别谈话,对689个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走访问询;受理群众环境举报13.5万件,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累计移交移送38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累计立案处罚2.9万家企业,罚款约14.3亿元;立案侦查1518件,拘留1527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8448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199人,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875人。另据透露,由于中央环保督察移交案卷的整改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最终问责人数将远远超过1.8万人。

      值得一提的是,4月下旬以来,生态环境部密集通报了多起中央环保督察后污染反弹及整改不力的事件。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先后通报了湖南省邵阳市威凌金属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永顺县鸿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上市公司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起环境污染事件。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的三起污染事件都是在督察组进驻结束后杀了个“回马枪”,即进行“点穴式”专项督察中发现的。据了解,针对督察组走了后污染反弹的问题,中央环保督察有意识地开展了“点穴式”专项督察,即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根据中央部署,今年还将开展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再次实现全覆盖。

      业内人士指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作为环保督察的一种探索形式,与现有的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一起,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级别的环保督察体系,进一步增强了环保督察高压态势,带动了全社会环保责任的落实。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市按中央模式建立并实施了省以下环保督察机制,31个省份均成立了督察整改领导小组。此外,自启动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全国各省(区、市)已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240多项;31个省份均已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文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今年将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压实各地方、各部门、各主体环保责任。李干杰还多次公开表示,正在对首轮环保督察进行充分总结,研究推进有关中央环保督察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把它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舜泽告诉记者, 随着环保督察不断向纵深发展,如何使督察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常规化和法治化十分紧迫。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建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环保督察基本制度、工作程序、责任机制等,使环保督察工作有法可依。吴舜泽等专家进一步指出,可以探索出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条例,构建包括监督检查权、督察督办权、问责权等在内的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


      中国化工制造网将随时为您更新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网资讯动态。

  • 文章关键词: 环保督察
  • 化工制造网 信息客服热线: 025-86816800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