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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造纸行业污染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0〕6号)

  近几年来,我省造纸行业发展较快,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厂多面广,对水域的污染严重。目前,全省造纸企业已发展到900多家,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总产值的2.7%,而废水排放量则占工业总废水量的18.1%。由于造纸废水多数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使江、河、湖泊及农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工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造纸行业污染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对控制造纸行业污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现在起,一律不准再建万吨以下的造纸厂。违者,追究批准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现有造纸企业要把治理污染作为关系人民健康和企业兴衰的大事抓紧进行,万吨以上的造纸厂必须上碱回收设施;万吨以下造纸厂的技术改造,必须根据当地水环境条件确定,并达到上碱回收规模,配套碱回收设施。凡配套碱回收的现有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以前,碱回收率要达到三部一委颁发的〔(88)国环字第015号〕文《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要求。对严重污染水源的制浆造纸企业,实行季节性限制生产,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关、停、并、转、迁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一律不准再建造纸厂。上述区域内现有的造纸企业必须在1992年年底以前治理好污染,使排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个别确有困难的,须经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1-2年的限期。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迅速关闭或搬迁,以确保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四、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五、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污染物的发生量和外排量,其污染防治应以“厂内治理”为主,因他制宜地采取各种适用有效的技术和方法控制污染,应采用洗浆水及抄纸白水循环套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使吨浆、吨纸用水量控制在450吨以下。已有白水回收装置的企业,其装置必须投入正常运转,并达到设计能力;凡未上白水回收装置的企业,必须在1992年以前补上白水回收装置并投入正常运转。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管理,调整现有不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集中制浆、分散造纸。全省规划的沅江、岳阳、怀化等地建设几个集中制浆厂,要积极准备,分批实施。建成后,这些地区小纸厂的制浆要停下来。

  七、制浆造纸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按国家规定要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征收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原则上按排污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作为造纸废水治理专项资金,适当集中,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每年重点帮助几个企业治理污染。

  八、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制浆造纸企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擅自停用回收、综合利用或废水处理设施的,除按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制浆造纸企业上碱回收和治理污染的项目,信贷部门应优先安排低息贷款,项目投产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用其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一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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