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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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